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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铜峡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青铜峡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实行“育婴式”服务的办法

   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,切实改善投资环境,为投资者提供快捷、高效、周到的服务,在全市上下形成千军万马大招商、招大商和“重商、亲商、安商、富商”的浓厚氛围,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和 项目建设规模,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,依据《青铜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》和《青铜峡市委、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 第二条 实行“育婴式” 服务的对象包括:
  (一) 在青铜峡市投资的企业或合作项目;
  (二)市内投资者和在建、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。
  第三条 实行“育婴式”服务的宗旨是改善投资环境,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。
 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“一站式”办公和“一条龙”服务。其内容包括投资咨询、项目审批或转报、登记、发证、年审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等。
  第五条 切实转变工作职能,推行首问责任制、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。
 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好企业难办、办不了的事情,积极主动抓信息、跑项目、引资金、找伙伴。对寻求合作的客商,要热情接待,主动介绍市情、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办事程序,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。
  第七条 对有合作意向的项目,所在镇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上门征求投资者意见,积极与投资者洽谈合作事项,抓好各项跟踪服务。
  第八条 “育婴式”服务工作由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,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,确定1至2名业务骨干为具体办事人员,并报发展和改革局备案。
  第九条 已批准立项的签约项目,由市委、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展和改革局(招商局)、城建、国土、工商、税务、公安、环保、卫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参加的合署办公会议,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。 
  第十条  收到投资申报资料后,属于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必须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,属于自治区级以上审批项目的,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。资料齐全的,必须在当天办理完毕;资料不全的,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备齐的有关资料,当场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办理的程序,相关部门应协助补齐有关资料,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全部手续。
  第 十一条 对在建项目,所在镇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做好跟踪服务,及时协调解决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,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。
  第十二条 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“一条龙”服务。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由市政府成立专门服务小组,负责领办、代办相关手续,从洽谈、审批、筹建到投产开业等方面提供驻厂服务。
  第十三条 实行服务项目和办事程序公示制。有关部门必须公布办理项目(或证照)手续的收费标准和依据,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,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。采取合作、合资、独资兴办的企业,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费减免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。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就低标准收取。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。
 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 建设联席会议制度。市发展和改革局每月通报一次进展情况,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,专题研究、对项目办理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协调解决办法,检查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。
  第十五条 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,实行挂牌保护和封闭式管理。
  第十六条 除工商、税务、安检、技术监督、卫生、环保等部门的例行检查外,其它各种检查,必须经市委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。对检查中发现确有问题的,要及时与分管领导沟通,提出整改意见,限期改正。
  第十七条 市委、政府每年年终对各镇、各部门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。同时组织市内外投资者对市直有关部门服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,并将考核、评议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政绩的重要依据。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和民主评议满意率较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,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。
  第十八条 在监察局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,实行一家受理、分头办理。重大事项由投诉中心会同经贸局、招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办理。投诉中心专门处理客商投诉,及时查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案件、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以及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的过失。
 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投诉中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,并按照有关规定,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。
  (一)未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批报、土地划拨、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入户等手续的;
  ( 二) 未经市委、政府批准,随意对投资企业乱检查、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的;
  ( 三) 对工作不负责,有意刁难投资者,导致引资项目未落实的;
  ( 四)年底民主评议满意率低于70%的。
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来源:      时间:2008-3-13 14:27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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